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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丨游云庭(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遥遥领先知识产权律师。词应册)

“遥遥领先”一词因被华为高管余承东在发布会多次使用,该获成为网络热词。得商近日,标注 一则新闻称深圳两公司申请注册“遥遥领先”商标,遥遥领先国际分类为科学仪器和教育娱乐。词应册笔者查了一下,该获“遥遥领先”居然在大约20个类别获得了商标注册,得商其中还包括第9类科学仪器大部分小类相关的标注产品,比如0907的遥遥领先无线电设备产品。要知道,词应册华为最近发布的该获平板电脑和手机产品也都属于第9类的0907小类。

(第9类“遥遥领先”商标信息)

对此,得商笔者有点疑惑,标注“遥遥领先”一词的自然含义为领先其他人很多的状态,作为商标,首先缺乏显著性,把一种状态申请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没有识别度;其次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,被商标命名的产品遥遥领先了,那对竞争对手而言是一种强烈的贬低,所以这个名称不适宜作为商标。有人申请“遥遥领先”不足为奇,不懂法或者投机取巧的情况社会上不少,商标局驳回就是了。但“遥遥领先”获得了商标注册,意味着商标局审查并通过了申请,这就不应该了。笔者整理了一下,“遥遥领先”商标有如下问题:

一、误导性问题
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10条规定: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

第9类的“遥遥领先”商标申请于2018年,应该适用国家商标局颁布的2016版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,“遥遥领先”作为商标使用,符合此规定中以下两条描述的欺骗性和误导性:

1.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。例如:把“极品”名称注册为矿泉水商标的。

2.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、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。例如:把“零缺陷”名称注册为染料商标的。

二、缺乏显著性问题
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11条规定: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根据2016版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对显著性的解释,“遥遥领先”作为商标注册,符合此规定对于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描述: